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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,贵州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、政治部主任王兴正表示,“6·28”事件的真相已基本查明,并对女学生李树芬溺水死亡的经过进行了介绍。
据王兴正介绍,2008年6月22日凌晨零时27分,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,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。雍阳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,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,并通知119人员赶赴现场。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,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,至凌晨3时,才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,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。
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、陈某、王某询问得知,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,1991年7月生,系瓮安县三中初二(六)班学生。6月22日7时40分许,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、尸检和调查工作。
经过调查得知,6月21日20时许,李树芬与女友王某一起邀约出去玩,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其朋友刘某等吃过晚饭后,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。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,突然说:“跳河死了算了,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”。刘某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,制止其跳河行为。约10分钟后,陈某提出要先离开。当陈某走后,刘某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,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。当刘某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,听到李树芬大声说“我走了”,便跳下河中。
刘某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。王某则急忙打电话给陈某,并大声呼叫救人。陈某立即返回河边,跳下河中帮忙施救,陈某见刘某已体力不支,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。王某、刘某随即报警,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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